欢迎来到正苗启德青少年特训学校,常年面向全国招生!

教育局监管 正规办学

学校教育局监管、正规办学,办学许可、
食品卫生、消防资质一应俱全,各部门
都有备案,正规做教育,家长更放心。

全封闭式 军事化管理

学校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老师教官
学生同吃同住,学校全年无休假,全
托教学,培养孩子纪律意识。

远程监控 家长监督教学

学校开设24小时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孩
子入学,家长手机下载远程监控APP软
件,可实时了解孩子在校情况。

18孩子打父母怎么办(18孩子打父母怎么办,怎么调解)

发布时间:2022-06-07 发布人:正苗启德

以下述的图中的行为情节参考,实施以下行为的,一般能够认定寻衅滋事。

18孩子打父母怎么办(18孩子打父母怎么办,怎么调解)(图1)

18孩子打父母怎么办(18孩子打父母怎么办,怎么调解)(图2)

18孩子打父母怎么办(18孩子打父母怎么办,怎么调解)(图3)

一、罪名认定

举例子,以行为人存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初步判断,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刑事责任承担

由于行为人不满16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虽然行为人不满16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或行为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的各类财产损失)。

三、行动建议

(一) 给行为人的建议

如果你条件有限又不懂法律。可以尝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1) 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

法律援助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①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备注: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每个地方都会有自己的相关规定,通常是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进行衡量。经济困难证明一般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②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③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④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⑤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3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3)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 《法律援助申请表》(该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②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③ 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
④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⑤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 未成年人;
② 盲、聋、哑人;
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一) 行为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与行为人一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教育和守法意识。

(二) 大多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健全,建议监护人教育时要以说服规劝为主,不要态度粗暴,以免引起逆反心理,通过正确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 监护人要让行为人认识到寻衅滋事的严重后果,更要在生活上关心行为人,使其改正这种违法行为。

涉及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本)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本)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搜索标签:

原文地址:https://www.txt666.com/hubei/3335.html

早恋、厌学、叛逆孩子管教学校
24小时咨询热线
400-0700-590
在线招生报名
立即拨打热线

Copyright © 2014-2021 www.txt666.com 汉川市正苗启德青少年特训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学校招生对象:8-18周岁青春期存在孩子厌学、早恋、离家出走、亲情冷漠等行为习惯问题,常年面向全国招生
网站lCP备案号: 鄂ICP备19013119号-8 PC端网站地图SITEMAP.XML 网站tags页